建造师在处理索赔或其他法律事务时,证据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及时性:
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应当及时,不能拖延。
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全面反映事件的全过程,不得零散或支离破碎。
关联性:
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能够互相印证,不能自相矛盾。
有效性:
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效力,通常要求是书面文件,且需经过相关责任方签字或认可。
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
书证和物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供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未经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合法取得,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有困难不能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对于建造师来说,在准备索赔或其他法律文件时,确保以上要求得到满足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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