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不能担任其他单位的法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具体来说:
1.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财产等。建造师在执业期间,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担任法人,因为这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 住建部发布的建办法函〔2019〕57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如果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人代表,这是违反规定的。
3. 住建部办公厅的复函(建办法函〔2019〕507号)也强调了这一点,要求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人或股东等职务。
因此,建造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注于其在本单位的职责,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单位的法人,以确保执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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