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省内注册,但执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证明其对该项目的责任。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建造师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这些是其执业活动的必备工具。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建造师有权对自己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继续教育:
建造师需要不断学习,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建造师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建造师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保守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技术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以确保执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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