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受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而言,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建造师的资格认定、职责范围、管理体系等方面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管理。建造师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为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此外,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综上所述,建造师的管理主要归属于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以及继续教育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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