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继续教育周期:
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是每三年一次,即每三年需要进行一次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选修课也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
继续教育方式:
一级建造师可以通过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建造师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如果注册了两个及以上专业,每增加一个专业,还需参加该专业的60学时继续教育。
学时充抵:
注册建造师在某些特定工作并取得了相应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工作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学时,但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完成继续教育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会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变更注册:
如果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在申请变更注册之前,必须先完成实名认证并通过省注册中心的审核。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建造师持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持证人必须重视继续教育,按照规定完成学时,否则可能会影响以后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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