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而二级建造师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
执业资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由相应级别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执业能力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和资历,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继续教育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继续教育是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注销注册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自身职业生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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