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同时废止。
1 总 则
1. 0. 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 0. 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 0. 4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0. 1 我国绿色建筑历经 10 余年的发展,已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个别城市到全国范围,从单体到城区、到城市规模化的发展,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实践工作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效益明显,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公众,全社会对绿色建
筑的理念、认识和需求逐步提高,绿色建筑蓬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不仅提出到 2020 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 50% 的目标,还部署了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我国首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 2006 发布实施至今,期间经历一次修订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 2014, 以下简称“本标准2014 年版")'对评估建筑绿色程度、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规范和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绿色建筑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机遇和挑战。建筑科技发展迅速,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高新建筑技术和理念不断涌现并投入应用,而这些新领域方向和新技术发展并未在本标准 2014 年版中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指出增进民生福扯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综上,本标准 2014 年版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因此,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本标准 2014 年版进行修订。
1. 0. 2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1. 0. 3 我国各地区在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而因地制宜又是绿色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因此对绿色建筑的评价,也应综合考量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条件和特点。建筑物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行使用及最终的拆除,构成一个全寿命期。本次修订,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以“以人为本”为核心要求,对建筑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 0. 4 绿色建筑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自然要素,能够减少开发建设对场地及周边生态系统的改变。从适应场地条件和气候特征入手,优化建筑布局,有利千创造积极的室外环境。对场地风环境、光环境的组织和利用,可以改善建筑的自然通风和日照条件,提高场地舒适度;对场地热环境的组织,可以降低热岛强度;对场地声环境的组织,可以降低建筑室内外噪声。
1. 0. 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在于对建筑绿色性能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限千篇幅,本条文说明不能逐一列出有关标准,仅列出部分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等。
2
2 术语
2. 0. 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 0. 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 0. 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 0. 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3
3 基本规定
3. 1 一般规定
3. 1. 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千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 1. 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 1. 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1. 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 1. 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1. 1 建筑和建筑群的规划建
设应符合法定详细规划,并应满足绿色生态城市发展规划、绿色建筑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深化、细化技术措施。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参评。单栋建筑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
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难以仅基千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评价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时(如容积率、绿地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该项目的整体控制指标,即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还是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围合的最小用地面积为宜。如最小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即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街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 规定的居住街坊规模),或城市道路围合、由公共建筑群构成的城市街坊。
对于建筑未交付使用时,应坚持本条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但建筑运行阶段,可能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此情况下可灵活处理,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可对建筑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评价,但申请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 万 ㎡ 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独立计量,还应明确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3. 1. 2 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进行了重新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江苏、浙江、河北、河南、辽宁等省市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部分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深圳等地开始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多项强有力举措使我国绿色建筑呈现跨越式发展,绿色建筑由推荐性、引领性、示范性向强制性方向转变。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累计超过1万个,建筑面积超过 10 亿㎡ 但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为7%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
绿色建筑未来必然向注重运行实效方向发展。绿色建筑发展历经10余年,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诉求,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通过征询绿色建筑评价单位、技术咨询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地方管理部门等单位专家意见,本次修订决定将绿色建筑评
价定位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性能,也就是说将绿色建筑的性能评价放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这么做能够更加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落地,保证绿色建筑性能的实现。本条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实现的绿色性能,可以
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做准备;另一方面是作为设计评价的过渡,与各地现行的设计标识评价制度相衔接。
3. 1. 3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
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 1. 4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
3. 1. 5 本条对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提出了要求。2016年 8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对于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的能耗和节能措施、碳排放、节水措施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
形成专项报告。若绿色金融相关管理文件中无特殊规定,建筑能耗按本标准第 7. 2. 8 条的相关方法计算,节能措施说明包括用能设备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节能技术等;碳排放按本标准第 9.2. 7 条的相关方法计算;建筑节水措施说明包括节水器具使用情况、用水计量情况等。
3.2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 2. 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 2. 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对千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 2. 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3.2.4 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本标准第 6.2. 10 、 6. 2. 11 、 6. 2. 12
6. 2. 13 、 9. 2. 8 条不得分。
3. 2. 5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Q——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400 分;
Q1~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 5 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3. 2. 6 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个等级。
3. 2. 7 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3.2.8 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 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 70 分、 85 分且应满足表 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3.2.8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注: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降低基准均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 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
3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氛、可吸入颗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 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 2. 1 此次修订,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建了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升级本标准 2014 年版的指标体系,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优点体现在:心符合目
前国家新时代鼓励创新的发展方向;@指标体系名称易懂、易理解和易接受;@指标名称体现了新时代所关心的问题,能够提高人们对绿色建筑的可感知性。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为了鼓励绿色建筑采用提高、创新的建筑技术和产品建造更高性能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提高与创新“加分项。
3. 2. 2 控制项的评价同本标准 2014 年版。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 0 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 ;
2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递进的档次特别多或者评分特别复杂的,则采用列表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 ;
3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特点分别评判时,针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以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下列规则评分" ;
4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
5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 2. 3 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千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有相关区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参评并确定得分。对千条文下设两款分别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评价建筑如果同时具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则需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总体原则为: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递进分档的条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得分;上述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标准后文中不再一一说明。
建筑整体的等级仍按本标准的规定确定。
3. 2. 4 本次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分值与本标准 2014 年版变化较大。控制项基础分值的获得条件是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对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5 类指标同等重要,所以未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划分各评价指标评分项的总分值。本次修订,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分项分值进行了调整。“资源节约”指标包含了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相关内容,故该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其他指标。”提高与创新”为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性能提升和技术创新。
“生活便利”指标中“物业管理”小节为建筑项目投入运行后的技术要求,因此,相比绿色建筑的评价,预评价时“生活便利”指标的满分值有所降低。
本条规定的评价指标评分项满分值、提高与创新加分项满分值均为最高可能的分值。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对于刚刚竣工后即评价的建筑,部分与运行有关的条文仍无法得分。
3. 2. 5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总得分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参评建筑的总得分由控制项基础分值、评分项得分和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三部分组成,总得分满分为 110 分。控制项基础分值的获得条件是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提高与创新项得分应按本标准第 9 章的相关要求确定。
3. 2. 6 本标准 2014 年版规定绿色建筑的等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本次修订,在 2014 年版规定的星级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级”。
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将绿色建筑一星级甚至二星级作为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要求,这种模式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继续推行实施,有力推进了绿色建筑发展。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作为划分绿色建筑性能档次的评价工具,既要体现其性能评定、技术引领的行业地位,又要兼顾其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新增了“基本级“,扩大绿色建筑的覆盖面。基本级的设置,考虑了我国绿色建筑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及与正在编制的全文强制国家规范相适应,也考虑了与国际接轨,便千国际交流。
3. 2. 7 控制项是绿色建筑的必要条件,当建筑项目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的等级即达到基本级。
3. 2. 8 当对绿色建筑进行星级评价时,首先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控制项要求,同时规定了每类评价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以实现绿色建筑的性能均衡。按本标准第 3. 2. 5 条的规定计算得到绿色建筑总得分,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 70 分、 85 分且满足本条第 1 、 2 款及表 3.2.8 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为提升绿色建筑性能和品质,本条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在能耗、节水、隔声、室内空气质量、外窗气密性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提出了全装修的交付要求。建筑全装修交付能够有效杜绝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乱装修“现象,保证建筑安全,避免能源和材料浪费,降低装修成本,节约项目时间,减少室内装修污染及装修带来的环境污染,并避免装修扰民,更加符合现阶段人民对于健康、环保和经济性的要求,对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原建设部于 2002 年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 190 号)明确提出,推行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其根本目的是"逐步取消毛还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2008 年印发的《关千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 (2008] 133 号)重申了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建住房 (2002] 190 号文的要求。近年来,海南、江苏、浙江、内蒙古等省市陆续出台地方规章和标准来推行全装修,在绿色建筑中全面推行全装修的时机已经成熟。对于住宅建筑,宜提供菜单式的全装修方案,每个装修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不同档次、风格的材料和设备菜单,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要,满足市场需求。本标准术语中,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全装修范围进行了界定。为保证全装修的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住宅建筑的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 367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 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 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全装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的相关要求。
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和产品,如瓷砖、卫生器具、板材等,应为质量合格产品,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此外,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和产品,应结合当地的品牌认可和消费习惯,最大程度避免二次装修。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能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的降低、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的降低。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标准第 7.2.4 条的条文说明。
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提出了要求,相关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标准及评价方法,详见本标准第7.2. 10 条的条文说明。
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建筑)的隔声性能提出了要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08 第 4章规定了住宅建筑声环境的相关限值,但对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未作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函《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局
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 (2018] 176 号)的要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08 正在局部修订,本次修订将增加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要求,还将对住宅建筑声环境性能指标进行提升。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08 局部修订尚未实施前,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 (DnT,w +Ctr )泛35dB 进行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 CDnT.w +ctr ) 彦40dB 进行评价,其余指标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08 局部修订完成且实施后,本条应按照修订后的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或分户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预评价时通过外窗和外墙的隔声性能,按组合隔声量的理论进行预测,并提供分析报告;评价时,应提供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其余指标的评价方法,详见本标准第 5. 1.4 和 5. 2. 7 条的条文说明。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室内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具体评价方法,详见本标准第 5. 1. 1 条的条文说明。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及外窗安装施工质量提出了要求。外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475 等的规定。在外窗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工法和相关验收标准要求进行,外窗四周的密封应完整、连续,并应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保证外窗洞口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位严密;外窗的现场气密性能检测与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 或《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32 的规定。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外窗气密性能设计文件、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评价查阅外窗气密性能设计文件、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4.1
4 安全耐久
4. 1 控制项
4. 1. 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滞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滂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氢土壤的危害。
4. 1. 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 1. 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 1. 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 1. 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1. 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 1. 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4. 1. 8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
4 安全耐久
4. 1 控制项
4. 1. 1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4. 1. 2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对绿色建筑的场地安全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 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805 的有关规定,选址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143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规定;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702 的有关规定;土壤中氛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的有关规定;场地及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危险源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关千安全防护距离等的控制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勘察报告、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勘察报告、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4. 1. 2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主要涉及安全与耐久,是满足建筑长期使用要求的首要条件。结构的耐久性指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保持承载力和外观的能力,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T 5047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 、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 等;同时,针对建筑运行期内可能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使用环境影响导致的钢材锈蚀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应定期对结构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要求,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且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多遇地震及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建筑围护结构防水对于建筑美观、耐久性能、正常使用功能和寿命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屋面、幕墙门窗等还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235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 14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 、《建筑幕墙》GB/T 2108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 JG/T 138 、《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 JG 13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03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 等现行标准中关于防水材料和防水设计施工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4. 1. 3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确保连接可靠,并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 JGJ 237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 50364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JGJ 203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外部设施需要定期检修和维护,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应考虑后期检修和维护条件,如设计检修通道、马道和吊篮固定端等。当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施工时,应设预埋件,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埋件的检测验证参数及要求,确保其安全性与耐久性。比如,每年频发的空调外机坠落伤人或安装人员作业时跌落伤亡事故,已成为建筑的重大危险源,故新建或改建建筑设计时预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并与拟定的机型大小匹配,同时预留操作空间,保障安装、检修、维护人员安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检修和维护条件。
4. 1. 4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等。设备指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整体卫生间、橱柜、储物柜等。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如门窗、防护栏杆等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要求并安装牢固,防止跌落事故发生;且应根据腐蚀环境选用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近年因装饰装修脱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如吊链或连接件锈蚀导致吊灯掉落、吊顶脱落、瓷砖脱落等等。室内装饰装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需对承重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验证。装饰构件之间以及装饰构件与建筑墙体、楼板等构件之间的连接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可靠并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之外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建筑部品、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备等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由于个别构件破坏引起连续性破坏或倒塌。应注意的是,以膨胀螺栓、捆绑、支架等连接或安装方式均不能视为一体化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各连接件、配件、预埋件的力学性能及检测检验报告,计算书,施工图)、产品设计要求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材料决算清单、产品说明书、力学及耐久性能测试或试验报告。
4. 1. 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门窗是实现建筑物理性能的极其重要的功能性构件。设计时外门窗应以满足不同气候及环境条件下的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为目标,明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指标和等级,并应符合《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03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 214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门窗的检测与验收应按《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7106 、《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 JG/T 211 、《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 2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门窗产品三性检测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门窗产品三性检测报告和外窗现场三性检测报告、施工工法说明文件。
4. 1. 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卫生间、浴室等有水房间的防水进行了规定。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要求所有卫生间、浴室墙、地面做防水层,墙面、顶棚均做防潮处理。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 298 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防水和防潮措施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防水和防潮措施说明。
4. 1. 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疏散和救护顺畅非常重要,必须在场地和建筑设计中考虑到对策和措施。建筑应根据其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走廊、疏散通道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 等对安全疏散和避难、应急交通的相关要求。本条重在强调保持通行空间路线畅通、视线清晰,不应有阳台花池、机电箱等凸向走廊、疏散通道的设计,防止对人员活动、步行交通、消防疏散埋下安全隐患。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管理规定。
4. 1. 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 2008,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本条所述是指具有警示和引导功能的安全标志,应在场地及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显著位置上设置。
设置显著、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提醒建筑使用者注意安全的作用。警示标志一般设置千人员流动大的场所,青少年和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容易碰撞、夹伤、湿滑及危险的部位和场所等。比如禁止攀爬、禁止倚靠、禁止伸出窗外、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碰头、当心夹手、当心车辆、当心坠落、当心滑倒、当心落水等。
设置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包括紧急出口标志、避险处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急救点标志、报警点标志等,以及其他促进建筑安全使用的引导标志等。比如紧急出口标志,一般设置于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结合方向箭头设置于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评价查阅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相关影像材料等。
4.2
4.2 评分项
I 安全
4. 2. 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10分。
4. 2. 2 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5分;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5分;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5分。
4. 2. 3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5分;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5分。
4. 2. 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Bd 、 Bw 级,得3分;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 Ad 、Aw 级,得 4 分;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规定的 Ad 、 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3分。
4. 2. 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8分。
II 耐久
4. 2. 6 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得7分;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得7分;
3 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4分。
4. 2. 7 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得5分;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千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得5分。
4. 2. 8 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得10分。
2 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得10分:
1) 对于混凝土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 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
3) 对千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4. 2. 9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得3分;
2 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3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3分。
条文说明
4.2 评分项
I 安全
4. 2. 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采用基千性能的抗震设计并适当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指标要求,如采用“中震不屈服”以上的性能目标,或者为满足使用功能而提出比现行标准要求更高的刚度要求等,可以提高建筑的抗震安全性及功能性;采用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是提高建筑物的设防类别或提高其抗震性能要求时的有效手段。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结构计算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结构计算文件、项目安全分析报告及应对措施结果。
4. 2. 2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 1 款,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强化防坠设计有利于降低坠物伤人风险,阳台外窗采用高窗设计、限制窗扇开启角度、窗台与绿化种植整合设计、适度减少防护栏杆垂直杆件水平净距、安装隐形防盗网等措施,防止物品坠落伤人。此外,外窗的安全防护可与纱窗等相结合,既可以防坠物伤人,还可以防蚊防盗。
第 2 、 3 款,外墙饰面、外墙粉刷及保温层等掉落伤人的现象在国内各个城市都有发生,甚至尚未住人的新建小区也出现瓷砖大面积掉落现象。在建筑间距和通路设计时,除了考虑消防、采光、通风、日照间距等,还需考虑采取避免坠物伤人的措施。由于建筑物外墙钢筋混凝土、填充墙体、水泥砂浆、外贴保温、
外墙饰面层及门窗等的热胀冷缩系数不同,建筑设计时虽然采取设墙面变形缝的措施,但受环境温度、湿度及施工质量的影响,各种材料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材料连接界面破坏,出现外墙空鼓,最后导致坠落影响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同时采取建立护栏、缓冲区、隔离带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4.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第 1 款,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GB 1576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 的有关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 (2003] 2116 号)对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的建议,人体撞击建筑中的玻璃制品并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安全防护。为了尽量减少建筑用玻璃制品在受到冲击时对人体造成划伤、割伤等,在建筑中使用玻璃制品时需尽可能地采取下列措施:
1) 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时,充分考虑玻璃的种类、结构、厚度、尺寸,尤其是合理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散弹袋冲击试验的冲击历程和冲击高度级别等;
2) 对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采取必要的其他防护;
3) 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设置容易识别的标识。
本款所述包括分隔建筑室内外的玻璃门窗、幕墙、防护栏杆等采用安全玻璃,室内玻璃隔断、玻璃护栏等采用夹胶钢化玻璃以防止自爆伤人。
第 2 款,生活中常见的自动门窗、推拉门、旋转门等夹人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对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来说更为危险。因此,对于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位置,可采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措施,防止夹人伤人事故的发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安全玻璃及门窗检测检验报告。
4. 2. 4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防滑地面工程对于保证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光亮、光滑的室内地面,因雨雪天气造成的室外湿滑地面和浴室、厕所等湿滑地面极易导致伤害事故。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331 的规定, Aw 、 Bw 、Cw 、 Dw 分别表示潮湿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中级、低级,Ad 、 Bd 、Cd 、 Dd 分别表示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中级、低级。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防滑材料有关测试报告。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防滑材料有关测试报告。
4. 2. 5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随着城镇汽车保有量大幅提升,交通压力与日俱增。建筑场地内的交通状况直接关系着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人车分流将行人和机动车完全分离开,互不干扰,可避免人车争路的情况,充分保障行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安全。提供完善的人行道路网络可鼓励公众步行,也是建立以行人为本的城市的先决条件。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如果照明不足,往往会导致人们产生不安全感,特别是在空旷或比较空旷的公共区域。充足的照明可以消除不安全感,对降低犯罪率、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提高夜间行人的安全性有重要作用。
夜间行人的不安全感和实际存在的危险与道路等行人设施的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密切相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其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 的有关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照明设计文件、人车分流专项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II 耐久
4.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7.2.4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第 1 款,随着社会和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建筑的需求不断提升,若建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变化,很大可能将以被改造或拆除告终,成为"短命”建筑。本款旨在鼓励采取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有利千使用空间功能转换和改造再利用,避免建筑“短命”。建筑适变性包括建筑的适应性和可变性。适应性是指使用功能和空间的变化潜力,可变性是指结构和空间上的形态变化。通过利用建筑空间和结构潜力,使建筑空间和功能适应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在适应当前需求的同时,使建筑具有更大的弹性以应对变化,以此获得更长的使用寿命。如采用大开间和进深结构方案、灵活布置内隔墙等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减少室内空间重新布置时对建筑构件的破坏,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第 2 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 的规定,管线分离是指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管线与结构、墙体的寿命不同,给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可有利千建筑的长寿化。建筑结构不仅仅指建筑主体结构,还包括外围护结构和公共管井等可保持长久不变的部分。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便于设备管线维护更新,可保证建筑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管线改造与更换,从而达到延长建筑使用寿命目的。装配式建筑采用 SI 体系,即支撑体 S (Skeleton) 和填充体 I (Infill) 相分离的建筑体系,可认为实现了建筑主体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第 3 款,指能够与第 1 款中建筑功能或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既能够提升室内空间的弹性利用,也能够提高建筑使用时的灵活度。比如家具、电器与隔墙相结合,满足不同分隔空间的使用需求;或采用智能控制手段,实现设备设施的升降、移动、隐藏等功能,满足某一空间的多样化使用需求;还可以采用可拆分构件或模块化布置方式,实现同一构件在不同需求下的功能互换,或同一构件在不同空间的功能复制。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适变性提升措施的设计说明;评价阶段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适变性提升措施的设计说明。
4. 2. 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6. 2. 2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活动配件指建筑的各种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考虑选用长寿命的优质产品,且构造上易千更换。同时还应考虑为维护、更换操作提供方便条件。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见表 1 。
表1 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及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设计要求;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或检测报告。
4.2.8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7.2. 11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 1 款,按 100 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可在造价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结构综合性能,减少后期检测维修工程量。
第 2 款第 1 项,高耐久混凝土指满足设计要求下,结合具体应用环境(如盐碱地等),对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早期抗裂性能等耐久性指标提出合理要求的混凝土。其各项性能的检测与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 的规定执行,测试结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 193 的规定进行性能等级划分。
第 2 款第 2 项,耐候结构钢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 GB/T 4171 要求的钢材;耐候型防腐涂料是指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 JG/T 224 的 II 型面漆和长效型底漆。
第 2 款第 3 项,根据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26 - 2017,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采用的结构木材可分为方木、原木、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材以及其他结构用锯材,其材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 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对于采用多种类型构件的建筑,第 2 款得分按照材料用量比例计算,最终得分应在分别对应该款 3 项评分后,按照材料质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材料用量计算书、材料决算清单。
4.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7.2. 14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为了保持建筑物的风格、视觉效果和人居环境,装饰装修材料在一定使用年限后会进行更新替换。如果使用易沾污、难维护及耐久性差的装饰装修材料或做法,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物的维护成本,且施工也会带来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粉尘及噪声等问题。对采用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评价内容举例如表 2 。
表2 采用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评价内容
5.1
5 健康舒适
5. 1 控制项
5. 1. 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 的有关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 1. 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5. 1. 3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要求;
2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3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4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5. 1. 4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 1. 5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1的规定。
5. 1. 6 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5. 1. 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的要求。
5. 1. 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5. 1. 9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条文说明
5 健康舒适
5. 1 控制项
5. 1. 1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预评价时,对于全装修建筑项目,可仅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浓度预评估;对于非全装修建筑项目,本条不参评。评价时,对千全装修建筑项目,应按本条要求执行;对于非全装修建筑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的有关要求,视为本条达标。
本条在本标准 2014年版第8. 1. 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以及吸烟(包括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已得到普遍认识,通过建筑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及禁烟控制,是实现绿色建筑的基本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使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家具制品均满足各自污染物限量控制标准,但装修后多种类或大量材料制品的叠加使用,仍可能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控制空气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指标是保障建筑使用者健康的基本前提。项目在设计时即应采取措施,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估,预测工程建成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情况,指导建筑材料的选用和优化。
吸烟及二手烟对人健康同样会造成较大的危害,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发布了控制吸烟条例,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等等。因此,本条规定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禁止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本条所述的建筑室内,主要指的是公共建筑室内和住宅建筑内的公共区域。
预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建筑情况、室内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材料的种类和使用量、室内新风量、环境温度等诸多影响因素,以各种装修材料、家具制品主要污染物的释放特征(如释放速率)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依据装修设计方案,选择典型功能房间(卧室、客厅、办公室等)使用的主要建材(3 种 ~s 种)及固定家具制品,对室内空气中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水平进行预评估。其中建材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及评估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 436 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 JGJ/T 461 的相关规定。
评价时,应选取每栋单体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采样检测,采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最标准》 GB/T 18883 的相关规定;采样的房间数量不少千房间总数的 5%, 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少于 3 间。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相关说明文件(装修材料种类、用量,禁止吸烟措施)、预评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说明文件(装修材料种类、用最,禁止吸烟措施)、预评估分析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禁烟标志。
5. 1. 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2. 11 、 8.2. 13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为此要保证合理的气流组织,采取合理的排风措施避免污染物扩散,将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建筑单元(或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防止厨房或卫生间的气味进入室内而影响室内空气质量。同时,可以对不同功能房间保证一定压差,避免气味或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如设置机械排风,应保证负压,还应注意其取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避免短路或污染。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倒灌,对室内空气品质影响巨大,因此本条对避免厨房和卫生间排气倒灌进行了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排气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千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其他措施还包括安装止回排气阀、防倒灌风帽等。止回排气阀的各零件部品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缝、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相关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或质量合格证书。
5. 1. 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在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规定的前提下,若建筑未设置储水设施,本条第 1 款直接通过。
本条为新增条文。符合健康要求的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是建筑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 1 款,能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是绿色建筑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水点出水水质的常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规定。
第 2 款,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包括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储水设施、集中生活热水储水设施、储有生活用水的消防储水设施、冷却用水储水设施、游泳池及水景平衡水箱(池)等。储水设施清洗后应进行水质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 3 款,水封装置是建筑排水管道系统中用以实现水封功能的装置。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能够在保证污废水顺利排出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防止排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逸入室内,避免室内环境受到污染,有效保护人体健康。便器构造内自带水封时,有效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且不能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第 4 款,要求对非传统水源的管道和设备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标识,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施工、日常维护或维修时发生误接、误饮、误用的情况,为用户提供健康用水保障。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市政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可用同一水源邻近项目一年以内的水质检测报告)、相关设计文件(含卫生器具和地漏水封要求的说明、标识设置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各用水部门水质检测报告、管理制度、工作记录。
5. 1. 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1. 1 、 8. 1.2 条。本条所指的噪声控制对象包括室内自身声源和室外噪声。提高建筑构造的隔声降噪能力对使用者的健康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所处环境的噪声级,提高隔声性能,减少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 1 款,影响建筑室内噪声级大小的噪声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室内自身声源,如室内的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另一类是来自室外的噪声源,包括建筑内部其他空间的噪声源(如电梯噪声、空调机组噪声等)和建筑外部的噪声源(如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等)。对于建筑外部噪声源的控
制,应首先在规划选址阶段就做综合考量,建筑设计时应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避免或降低主要功能房间受到室外交通、活动区域等的干扰。否则,应通过提高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等方式改善。对建筑物内部的噪声源,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有效隔声、隔振、吸声、消声等综合措施来控制。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室内噪声级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室内噪声级的最低要求。
第 2 款,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指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隔声性能除了空气声隔声性能之外,还包括撞击声隔声性能。本款所指的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规定对应,若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环评报告、噪声分析报告、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噪声分析报告、室内噪声级检测报告、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5. 1. 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1. 3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 1 款,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千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第 2 款,对照明产品光生物安全性作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 规定了照明产品不同危险级别的光生物安全指标及相关测试方法,为保障室内人员的健康,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应选择安全组别为无危险类的产品。
第 3 款,光源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又称为频闪比,用来评价光输出的波动对人的影响。当电光源光通量波动的频率,与运动(旋转)物体的速度(转速)成整倍数关系时,运动(旋转)物体的运动(旋转)状态,在人的视觉中就会产生静止、倒转、运动(旋转)速度缓慢,以及上述三种状态周期性重复的错误视觉,轻则导致视觉疲劳、偏头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重则引发事故。光通量波动的波动深度越大,负效应越大,危害越严重。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现场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 1. 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1.4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应满足室内热环境舒适度的要求。采用集中供暖空涸系统的建筑,其房间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是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
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如分体空调安装条件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室内温湿度检测报告。
5. 1. 7 本条适用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1. 5 、 8. 1. 6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民用建筑的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建筑热工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其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和防潮设计。
第 1 款,房间内表面长期或经常结露会引起霉变,污染室内的空气,应加以控制。在南方的梅雨季节,空气的湿度接近饱和,要彻底避免发生结露现象非常困难,不属于本条控制范畴。另外,短时间的结露并不至于引起霉变,所以本条控制”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这一前提条件下不结露。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以及热桥部分的内表面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的要求,并进行防结露验算。
第 2 款,建筑围护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当围护结构两侧出现温度与湿度差时,会造成围护结构内部温湿度的重新分布。若围护结构内部某处温度低于了空气露点温度,围护结构内部空气中的水分或渗入围护结构内部的空气中的水分将发生冷凝。因此,应防止水蒸气渗透进入围护结构内部,并控制围护结构内部不产
生冷凝。供暖建筑的外墙、屋面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的要求,进行内部冷凝验算。
第 3 款,屋顶和外墙的隔热性能,对于建筑在夏季时室内热舒适度的改善,以及空调负荷的降低,具有重要意义。屋顶和外墙的热工性能不仅要满足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也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的要求,并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围护结构防结露验算报告、隔热性能验算报告、内部冷凝验算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检查建筑构造与计算报告一致性。
5. 1. 8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2. 9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文强调用户个体对室内热舒适的调控性。采用个性化热环境调节装置可以满足不同人员对热舒适的差异化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个体热舒适性,提高室内人员对室内热环境的满意率。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根据房间、区域的功能和所采用的系统形式,合理设置可现场独立调节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合理设计建筑热环境营造方案,具备满足个性化热舒适需求的可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或功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
5. 1. 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2. 13 条。地下车库空气流通不好,容易导致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人体造成伤害。有地下车库的建筑,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超过一定的量值时即报警并启动排风系统。所设定的量值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 1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运行记录。
5.2
5.2 评分项
I 室内空气品质
5. 2. 1 控制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氨、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规定限值的10%, 得3分;低于20%, 得6分;
2 室内PM2.s 年均浓度不高于25µg/m³, 且室内PM10 年均浓度不高于50µg/m³, 得 6分。
5. 2. 2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8分。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达到3类及以上,得5分;达到5类及以上,得8分。
II 水质
5. 2. 3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5. 2. 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采取措施满足卫生要求,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得4分;
2 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得5分。
5. 2. 5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评价分值为8分。
II1 声环境与光环境
5. 2. 6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4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8分。
5. 2. 7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5. 2. 8 充分利用天然光,评价总分值为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千300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h/d, 得9分。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 得3分;
2)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 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得3分;
3)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 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千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h/d, 得3分。
3 主要功能房间有眩光控制措施,得3分。
Ⅲ 室内热湿环境
5. 2. 9 具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 得2分;每再增加10%,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 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11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 得5分;每再增加10%,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2.10 优化建筑空间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2%, 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 在其他地区达到5%, 得5分;每再增加2%,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 的面积比例达到70%, 得5分;每再增加10%, 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 2. 11 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 2. 11的规则评分。
表5.2.11 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评分规则
条文说明
5. 2 评分项
I 室内空气品质
5. 2. 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11. 2. 7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 1 款,在本标准第 5. 1. 1 条基础上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预评估方法详见本标准第 5. 1. 1 条的条文说明。预评价时,可仅对甲醒、苯、总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浓度预评估。
第 2 款,对颗粒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预评价时,全装修项目可通过建筑设计因素(门窗渗透风量、新风量、净化设备效率、室内源等)及室外颗粒物水平(建筑所在地近一年环境大气监测数据),对建筑内部颗粒物浓度进行估算。预评价的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 中室内空气质量设计计算的相关规定。评价时,建筑内应具有颗粒物浓度监测传感设备,至少每小时对建筑内颗粒物浓度进行一次记录、存储,连续监测一年后取算术平均值,并出具报告。对于住宅建筑,应对每种户型主要功能房间进行全年监测;对于公共建筑,应每层选取一个主要功能房间进行全年监测。对于尚未投入使用或投入使用未满一年的项目,应对室内PM2.s 和 PM10 的年平均浓度进行预评估。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材料使用说明(种类、用量)、污染物浓度预评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材料使用说明(种类、用量)、污染物浓度预评估分析报告,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室内空气质量现场检测报告、 PM2. s 和 PM10
5.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从源头把控,选用绿色、环保、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的基本手段。为提升家装消费品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健康生活的追求,有关部门于2017 年 12 月 8 日发布了包括内墙涂覆材料、木器漆、地坪涂料、壁纸、陶瓷砖、卫生陶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防水涂料、密封
胶、家具等产品在内的绿色产品评价系列国家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涂料》GB/T 35602 、《绿色产品评价纸和纸制品》 GB/T 35613 、《绿色产品评价 陶瓷砖(板)》 GB/T 35610 、《绿色产品评价人造板和木质地板》GB/T 35601 、《绿色产品评价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 等,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进行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他装饰装修材料,其有害物质限量同样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工程决算材料清单、产品检验报告。
II 水质
5.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当项目中除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外,未设置其他供水系统时,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
直饮水系统分为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和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 的要求;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 、《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 HG/T 4111 等现行饮用净水相关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T 521 的要求。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 CJ 244 的要求。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GB/T 29044 的要求。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 2010 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可采用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或地表水。当景观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 GB/T 18921 的要求。当景观水体用于全身接触、娱乐性用途时,即
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要求。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水质,应根据不同用途的用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要求。设有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的项目,户内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 JGJ/T 409 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市政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采用市政再生水时,可使用同一水源邻近项目一年以内的水质检测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设计说明、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5. 2. 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如建筑未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为新增条文。二次供水是目前各类民用建筑主要采用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储水设施是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
第 1 款,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 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 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测方法。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 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 要求的成品水箱,能够有效避免现场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且在安全生产、品质控制、减少误差等方面均较现场加工更有优势。
第 2 款,常用的避免储水变质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储水设施分格、保证设施内水流通畅、检查口(人孔)加锁、溢流管及通气管口采取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储水设施详图、设备材料表);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储水设施详图、设备材料表)、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或进场记录、水质检测报告。
5.2.5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建筑内给排水管道及设备的标识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中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标识设置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标识设置说明。
Ⅱ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2. 1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规定了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本标准要求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进一步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包括优化建筑平面、空间布局,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设备层、机房采取合理的隔振和降噪措施;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等。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10 将住宅、办公、商业、医院等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分“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中包含的一些只有唯一室内噪声级要求的建筑(如学校),本条认定该室内噪声级对应数值为低限标准,而高要求标准则在此基础上降低 5dB (A) 。需要指出,对于不同星级的旅馆建筑,其对应的要求不同,需要一一对应。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噪声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室内噪声检测报告。
5.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2. 2 条。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10 将住宅、办公、商业、旅馆、医院等类型建筑的墙体、门窗、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分为“低限标准”和“高要求标准”两档列出。
第 1 款,对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中只规定了构件的单一空气隔声性能的建筑,本条认定该构件对应的空气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而高要求标准限值则在此基础上提高5dB 。
第 2 款,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中只有单一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建筑类型,本条认定对应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数值为低限标准限值,高要求标准限值在低限标准限值降低10dB 。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没有涉及的类型建筑的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可对照相似类型建筑的要求评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构件隔声性能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5.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 2. 6 、 8.2. 7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达到采光照度要求的采光区域和采光时间提出了要求,以更为全面地评价室内采光质量。天然采光不仅有利于照明节能,而且有利千增加室内外的自然信息交流,改善空间卫生环境,调节空间使用者的心情。对于大进深、地下空间宜优先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如半地下室、天窗等方式)改善天然采光条件,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无窗空间。对千无法避免的情况,鼓励通过导光管、棱镜玻璃等合理措施充分利用天然光,促进人们的舒适健康,但此时应对无法避免因素进行解释说明。
第 1 款和第 2 款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提出评价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天然光利用的效果,采用基于天然光气候数据的建筑采光全年动态分析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价。建筑及采光设计时,可通过软件对建筑的动态采光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根据计算结构合理进行采光系统设计。采光模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 JGJ/T 449 的相关规定。采光相关指标的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应设定为:地面反射比 o. 3, 墙面 0. 6, 外表面 0. 5, 顶棚 0. 75 。外窗的透射比应根据设计图纸确定。如果设计图纸中涉及的相关参数有所不同,需提供材料测试报告。
第 3 款,过度阳光进入室内会造成强烈的明暗对比,影响室内人员的视觉舒适度。因此在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的同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不舒适眩光,如作业区域减少或避免阳光直射、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中控制不舒适眩光的相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采光检测报告。
IV 室内热湿环境
5.2.9 本条适用千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 1 款,对千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本条款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以全年建筑运行时间为评价时间范围,按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面积加权计算满足适应性热舒适区间的时间百分比进行评分。该条款关注的是建筑适应性热舒适设计,强调建筑中人不是环境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能够进行自我调节的适应者,人们会通过改变着装、行为或逐步调整自己的反应以适应复杂的环境变化,从而接受较大范围的室内温度。此外,营造动态而非恒定不变的室内环境,有利于维持人体对热环境的应激能力,改善使用者舒适感与身体健康。本条款要求从动态热环境和适应性热舒适角度,对室内热湿环境进行设计优化,强化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合理拓宽室内热湿环境设计参数,鼓励设计中允许室内人员对外窗、风扇等装置进行自由调节。
第 2 款,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 (PMV) 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 CPPD), PMV-PPD 的计算程序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 50785 - 2012 附录 E 的规定执行。本款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以达标面积比例为评价依据。
对于同时存在自然通风、复合通风和人工冷源的建筑,应分别计算不同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对应第 1 、 2 款的达标情况,按面积加权进行评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
5.2.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2. 10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良好的自然通风设计,如采用中庭、天井、通风塔、导风墙、外廊、可开启外墙或屋顶、地道风等,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热湿环境和空气品质,提高人体舒适性。已有研究表明,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人们感觉热舒适和可接受的环境温度要远比空调采暖室内环境设计标准限定的热舒适温度范围来得宽泛。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良好的通风效果还能够减少空调的使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分析报告。
5. 2. 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严寒地区、全年空调度日数 (CDD26) 值小于10°C • d 的寒冷及温和地区的建筑,本条可直接得分。
本条在本标准 2014 年版第 8.2.8 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所述的可调节遮阳设施包括活动外遮阳设施(含电致变色玻璃)、中置可调遮阳设施(中空玻璃夹层可调内遮阳)、固定外遮阳(含建筑自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全波段太阳辐射反射率大于0. 50) 可调节遮阳设施、可调内遮阳设施等。
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sz按下式计算:
式中:η——遮阳方式修正系数,对于活动外遮阳设施,η为1. 2; 对于中置可调遮阳设施,η为1; 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η为 0.8; 对
于可调内遮阳设施, η为 0. 6;
Sz0——遮阳设施应用面积比例。活动外遮阳、中置可调遮阳和可调内遮阳设施,可直接取其应用外窗的比例,即装置遮阳设施外窗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的比例;对于固定外遮阳加内部高反射率可调节遮阳设施,按大暑日9: 00-17: 00之间所有整点时刻其有效遮阳面积比例平均值进行计算,即该期间所有整点时刻其在所有外窗的投影面积占所有外窗面积比例的平均值。
对于按照大暑日9: 00-17: 00之间整点时刻没有阳光直射的透明围护结构,不计入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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