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证书注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议:
注册建造师在面临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应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聘用单位在注册建造师出现上述情形时,也应积极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确保及时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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