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行政复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撤销决定:
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时,可以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变更决定: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维持决定:
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时,可以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限期履行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限期履行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
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可以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这些种类构成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建造师在面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根据这些种类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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