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物权法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的特点是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在建工程抵押自登记时设立,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等情形。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包括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和抵押权优先实现权。
质权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质权人有权放弃质权,但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需要办理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法调整物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权利、建筑物权利、相邻关系等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些规定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经常出现,建议考生重点掌握,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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