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纠纷等争议时,根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具有独立仲裁地位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以下是关于二级建造师劳动仲裁制度的详细内容:
仲裁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一旦选择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包含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签订。仲裁协议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
申请仲裁的条件
必须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必须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组成。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仲裁审理
可以协议不开庭审理,但仲裁不公开为原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协议公开。
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也可以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或不签名。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立即生效,不得再仲裁或提起诉讼。
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无权仲裁的。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二级建造师及相关从业者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纠纷等。
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指定或选定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可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
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二级建造师劳动仲裁制度是一种高效、灵活且专业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多种纠纷。了解并掌握这一制度,对于二级建造师及相关从业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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