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注册建造师的情形包括: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申请人。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申请人。
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申请人。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申请人。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申请人。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申请人。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申请人。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申请人。
年龄超过65周岁的申请人。
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的情况,例如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专业非工程类或经济类的申请人。
一人在同一个单位已有其它的注册证(如监理师、建筑师、结构师等)也不予注册。
网上无电子申报信息的申请人。
不符合免试两门条件而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申请人。
执业资格证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申请人。
不符合相关注册管理规定的申请人。
假身份证或身份证超过有效期的申请人。
假毕业证或学历为中专及以下的申请人。
工作年限不够的申请人。
无社保或社保清单不合格(临时工、GK等均不予注册)。
这些情形应当严格遵循《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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