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地域管辖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些规范确保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明确,便于法院审理和当事人维权,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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