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评审范围
包括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各高校按照“四个自主”的要求(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设置评审机构、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评审政策
2024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和〈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赣教人字〔2022〕2号)执行。
各高校需立足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结合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按照分类评价要求,自主制定分层分类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不低于省里通用标准,并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评价标准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队伍建设和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克服“五唯”倾向,切实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自主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审标准,实行评聘结合。评审标准和聘任方案等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人社、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代表性成果
支持高校结合实际,将高水平的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专利、成果转化、文艺作品、规划方案、调查报告、著作、教材、案例等作为代表性成果纳入评价指标。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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